通常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工作环境中提供了劳动,企业就负有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离职而免除。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足额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结论:劳动者在离职时,完全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在职期间未结清的高温津贴。该权利是法定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如“离职时统一结算”或“高温津贴属于福利”等)拒绝或拖延支付。
行动建议:
收集证据:整理并保存好能证明您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工作场所温度记录、同事证言、高温津贴发放记录(如有)等。 正式沟通:首先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正式沟通,明确提出您的要求,要求其支付在职期间未结清的高温津贴。 行政投诉:若沟通无果,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责令企业支付。 申请仲裁:如行政投诉后企业仍未支付,您应在法定时效内(通常为一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高温津贴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提起诉讼:如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企业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提示:请注意劳动争议的时效性(通常为一年),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